专家谈家庭教育:家庭教育国家不应缺席

 教育思考     |      李想等

  法不入家门”、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……一直以来,家庭教育被不少人视为外人无权干涉的私事,关起门来教育孩子成为家庭教育的常态。随着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的加快,这样的传统观念将会被刷新。全国妇联近日举行的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透露,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,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。专家指出,在现代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缺席,家庭私育和社会公育“两手都要抓,两手都要硬”。

  七成受访者赞成家庭教育立法

  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,74.3%的受访者认为,有必要或者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,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;多数被调查者对家庭教育内涵有合理认识和理解,认为家庭教育既是家事,也与全社会有关(占76.9%),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、提供经费和人员管理(占78.1%),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(占64.4%)。同时,多数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(占69%),缺少经验借鉴(占67%),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(占42.8%)。

  “调研结果表明,家庭教育立法具备广泛群众基础和基本社会条件。”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成员、中华女子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院长王练说,公众普遍重视家庭教育,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、态度积极,对家庭教育的作用和内涵有正确认识,对家庭教育服务的需求迫切,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。

  “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,也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,关乎社会和谐、国家命运和国家竞争力。因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,进行家庭私育;也需要国家支持、指导和保障,提供社会公育。”中华女子学院教授、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认为,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应继续复制传统做法,即家庭教育任由父子相传、无师自通,完全处于自发、盲目、无序状态。

  “在现代家庭教育中,国家不应当缺席。”林建军说。

  家庭教育应纳入公共服务体系

 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,应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范畴,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。同时,要致力于构建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,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。

  国家在家庭教育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?林建军认为,国家的介入不是像父母一样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,而应立足为家庭提供系统、专业、科学的指导,提供全面、充分、多元的支持和保障。“立法不是控制家庭,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,强调国家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的重要性,强调家庭教育、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互动形成合力的重要性。基于此,家庭教育立法名称以‘家庭教育促进法’为宜。”林建军说。

  林建军指出,家庭教育立法的功能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:

  一是保障。通过立法,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到实现,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,保障每个家庭特别是有特殊需求的家庭获得必要支持。

  二是指导、服务。通过立法,使国家承担责任,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系统、科学、专业的指导,提供全面、充分、多元的服务。

  三是规范。国家不仅要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、引导,还要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,包括规范家长行为、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等。

  立法应给予留守儿童倾斜政策

  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访谈反馈显示,城乡家长在教育服务需求方面差异较大。城市家长的主要需求是:希望在学校或社区设立由专业人员开办的咨询机构或咨询热线;提供一对一、有针对性的咨询;搭建交流平台,让家长之间可以相互交流、学习借鉴;获得正确、系统的家庭教育知识;提供免费的培训活动;建立可信的家庭教育网站。而农村家长则希望政府允许学校开办各种兴趣班或学习班,允许学校提供学习用的参考资料,希望借助学校力量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;告诉家长教育孩子的具体方法,操作性要强。因此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建议,由于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十分匮乏,制定家庭教育政策要兼顾不同人群的需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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